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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政理念

5. 我所说的强政励治,就是严格依法施政。根据《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这在有关条文里充分体现:行政长官是特区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决定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提名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法官和公职人员,以及行使其他重要职权。特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拟定并提出法案等六项职权。诸如香港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以至金融货币、民航海运、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治安管理、社会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我领导的特区政府会认真负责和不折不扣地履行《基本法》所赋予的职权。

6. 特区政府职权的行使具有高透明度,接受市民大众的严格监督。我追求的强政励治的政府,决不会是封闭式的运作,而是建基于民意,以公众利益为依归,广纳公众参与政策的制订,由此建立一个路向清晰、政策稳定、领导有力、果断明快、高效高能的政府。

7. 强政励治取决于领导班子的政治能力和团结合作。作为行政长官,我要求自己是个称职的政治领导者,首要工作是全面掌握香港的政治形势,充分了解社情民意,预见未来的机遇与挑战,确定整体的施政路向,促进中央与特区的良好关系,争取社会各方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强化与立法会的合作,营造一个有利于特区政府有效施政的政治环境和民意氛围。

8. 为了配合我对政治领导工作的专注,提高制度运作的效率,我授权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在政策统筹和协调上担当重要角色,确保政府各项政策能够密切配合,公共资源能够更有效运用,避免政出多门或政策决而不行、行而不果,更好地兑现政府服务市民的承诺,和提升市民对政府的信任。

9. 为了保证两位司长能够切实履行职务,我会明确界定他们的职权范围,并会与他们紧密联系。在日常运作上,各政策局局长向两位司长汇报工作。由全体司局长组成的政策委员会是两位司长统筹和协调政策的主要平台,会认真考虑各项政策建议,然后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议决定。

10. 《基本法》规定了立法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等十项职权,又列明了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的四项内容。我和政府的同事充分尊重立法会的地位和职权,会加强与议员们沟通,尽早让大家了解政府的立法和政策设想,听取议员的意见,促进衷诚合作。行政机关与立法会依照《基本法》「各用其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不存在谁绕过谁的问题;而且行政和立法职权的行使同样都高度透明,接受民众监督,大家都以主流民意为依归,可以在稳定合作的基础上提高施政效率,贯彻市民期待的强政励治。

 

2005 |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 : 200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