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报告

香港国安法

14.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该条文指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但回归23年,经历五届政府,这项立法工作仍未完成,令香港成为国家安全的明显缺口,带来极大风险。去年6月的「修例风波」,我们看到的不单是不断升级的暴力破坏,更是反对势力及鼓吹「港独」、「自决」等组织公然挑战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政权,乞求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甚至制裁香港,而外国政府及议会介入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亦变本加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15. 香港局势的变化到了「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本年6月30日通过《香港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18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同日在香港实施。过去四个多月,《香港国安法》为恢复香港稳定带来显著效果:鼓吹「港独」及与外部势力勾结的情况已逐步减退;部分头面人物明显收敛;激进的组织停止运作或解散;涉嫌违法人士畏罪潜逃;而街头暴力行为也大幅减少。经历了一年的社会动荡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香港市民终于可以重新依法享有其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必须强调,正如《香港国安法》第4条所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尊重保障人权这原则,不会影响市民继续依法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示威、游行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