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我們致力維持一支誠實、專業和高效率的優秀公務員隊伍。我們會因應不斷轉變的社會需求,繼續提供最高水準的服務。

     這本小冊子載列了我們在一九九八年度的政策綱領,清楚闡明我們的目標和目的。

     歡迎市民對我們的政策綱領提出任何意見或建議。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


引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力求以開明盡責的態度,為香港市民服務。政府的政策、目的和工作計劃必須清晰明確,在具體實踐上才能向市民交代。政府的工作目標愈清晰、態度愈開明,市民便愈能確切地評價我們的工作表現,協助我們精益求精。

     《政策綱領》根據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詳述未來政策的方向。每份綱領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闡述各決策局和屬下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的目標、持續的工作,以及來年的新承諾:



目標

     本局的目標,是維持一支誠實、專業、高效率和竭誠為香港市民服務的優秀公務員隊伍。我們力求通過下列途徑,達到這個目標:


落實《基本法》

     附件所列《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已在本局的目標反映出來。我們已採取措施,確保我們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能夠符合《基本法》第四章第六節各項條文的規定。我們特別制定了 1997 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和其附屬規例,以配合《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確保公務員的招聘、晉升和紀律機制得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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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範疇

     公務員事務局負責下列三個主要工作範疇:

  1. 公務員的管理;

  2. 公務員的培訓和發展;以及

  3. 法定語文的使用。



A. 公務員的管理


目的

     公務員事務局致力更新有關公務員聘用、服務條件、行為操守和人力資源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以便更切合現代的需要。政府重視與公務員定期溝通和徵詢他們的意見,目的是使員方與管方保持融洽的關係。


現況概要

     我們已簡化招聘程序、鼓勵自置居所、加強監察人手流失的情況,並且按照最新準則修訂部分服務條件。我們定期與各部門的管理高層會面,推廣以客為本的服務精神,以及制定人力資源管理措施。我們繼續定期與四個中央評議會會面,確保與員方保持有效的溝通;如果服務條件有任何重大修改,我們也會諮詢員方。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新承諾

     在一九九八年:

  1. 我們會配合現今情況,採用新訂的公務員通用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以消除本地與海外聘用條款現有的歧異。

  2. 我們會檢討資歷基準制度,確保現有的入職基準與私人機構相若。

  3. 我們會修訂綜合招聘考試的結構和形式,以便更準確地評估應徵、更有效地運用資源,以及簡化招聘程序。

  4. 我們會舉辦研討會和探訪部門,致力鼓勵各部門聘用傷殘人士。

  5. 我們會檢討調整各類房屋福利津貼額的機制,以及檢討是否有需要保留一些與房屋有關的次要福利。

  6. 我們會實施有關學生旅費和年假旅費的新政策。

  7. 我們會檢討暫停向任職公共機構的退休公務員發放退休金的政策。

  8. 我們會檢討操守審查制度,以增加其透明度。

  9. 我們會檢討申報利益和投資的制度,以改善現有的指引。

  10. 我們會成立覆檢委員會,在行政長官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他接獲某些與公務員任免和紀律有關的申述,向他提供意見。

  11. 我們會與廉政公署合作,向公務員推廣防止貪污措施。

  12. 我們會發展一支具備多種辦公室技能的支援隊伍,以便更有效地調配人力資源。

  13. 我們會就某些人力資源管理課題,包括員工工作評核和紀律,編製指引。

  14. 我們會把《公務員事務規例》轉換成電腦檔案,讓公務員能夠利用政府的局部區域網絡系統直接查閱。

  15. 我們會改善政府內部現有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使這個制度更加以目標為基、以實效為本。



B. 公務員的培訓和發展


目的

     我們致力制定培訓政策,以及使公務員具備所需的知識、技術和能力,確保香港政府繼續保持高效率,能夠對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作出回應。


現況概要

     公務員培訓處一直致力為公務員籌辦管理發展課程和研討會。培訓工作著重舉辦和統籌中國事務研習課程,以及普通話和中文寫作的課程。培訓處並製備了多個課題的自學課程,以及就部門各自的培訓需要提供意見。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新承諾

     在一九九八年:

  1. 我們會為高級人員開辦新的高層領導精修課程,幫助他們提高領導才能和策略性管理技巧。

  2. 我們會制定更能切合需要的中文寫作和普通話培訓計劃。

  3. 我們會為不諳中文的人員加強中文培訓,讓他們能夠在工作上使用中文。

  4. 我們會採用以電腦為本的培訓方法,並多用互聯網,以補充和加強課堂的培訓。

  5. 我們會舉辦更多中國事務研習課程。



C. 法定語文的使用


目的

     我們致力培養一支能夠有效地用中英文溝通,並且能夠操流利廣東話、普通話和英語的公務員 隊伍。


現況概要

     法定語文事務署負責制定和落實各項策略,以推動公務員更廣泛使用中文。該署有多項支援和諮詢服務,協助部門和職系。該署會繼續推行一個先前已展開的三年計劃,為秘書、文書和行政職系人員提供中文文字處理的設備和培訓。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新承諾

     在一九九八年:

  1. 我們會開展一個由中文主任帶領的外展試驗計劃,協助部門推動屬員多用中文。

  2. 我們會為個人電腦系統研製和管理一個通用中文字庫,供部門使用,方便中文電腦檔案的輸送。

  3. 我們會把《公務員事務規例》翻譯成中文,讓各級公務員清楚理解規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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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二十一世紀

     我們的抱負,是確保政府擁有一支誠實廉潔和效率昭著的公務員隊伍,為這個成就卓越的城市服務,讓香港能夠在《基本法》訂明的「一國兩制」原則下繼續繁榮發展。

     我們的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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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

第十五條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五)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七)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六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九十九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對外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職級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第一百零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藉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第一百零二條

     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第一百零三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附注

     此外,所有局或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共同有責任實施以下條文:

第十一條(第一段)、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段)、 第六十二條(一)及(二)、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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