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我謹在此提出民政事務局的政策綱領。我們會繼續實踐承諾,保障個人權利和維護新聞自由、改善查閱政府資料的制度,以及鼓勵市民參與社區事務。我們會積極進行推廣工作,加深市民對《基本法》的認識,以及加強公民教育,培養市民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歸屬感。我們會繼續推行地方行政計劃,著力建設社會,使香港繼續成為一個和諧協調、安定繁榮的地方。








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



引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力求以開明盡責的態度,為香港市民服務。政府的政策、目的和工作計劃必須清晰明確,在具體實踐上才能向市民交代。政府的工作目標愈清晰、態度愈開明,市民便愈能確切地評價我們的工作表現,協助我們精益求精。

     《政策綱領》根據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詳述未來政策的方向。每份綱領分為以下三個部分,闡述各決策局和屬下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的目標、持續的工作,以及來年的新承諾:



目標

     本局的目標,是與市民建立互相信任的關係,並鼓勵市民參與公共事務。我們力求通過下列途徑,達到這些目標:

     這些承擔,是政府為改善市民生活質素,以及加強社區的公民組織所作種種努力的一部分。

     我們致力創建一個既鼓勵個人發展,也能以共同抱負和價值觀團結市民的社會。我們會:

  1. 進行推廣計劃,加深市民對《基本法》的認識;

  2. 加強公民教育計劃,培養市民對香港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歸屬感;

  3. 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香港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報告草擬本,由中央人民政府轉交聯合國;

  4. 實施《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5. 就種族和性傾向歧視,發出自律性實務守則;以及

  6. 繼續推行地方行政計劃,並繼續為建設社會而努力。


落實《基本法》

     《基本法》內直接與本局有關的條文,載於附件內,並在本局的政策綱領反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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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範疇

     民政事務局負責下列三個主要工作範疇:

  1. 個人權利;

  2. 資訊政策;以及

  3. 地區和社區關係。



A. 個人權利


目的

     民政事務局致力:


現況概要

     《基本法》載有多項維護個人權利的條文。

     我們不斷採取種種措施,以履行適用於香港的六條聯合國人權公約所訂明的責任。這些公約分別為:

     除了確保我們的法律、政策和程序有助維護個人權利外,我們還制定了下列具體法例:

     我們成立了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推廣和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已成立,專責推廣和執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此外,我們採取了教育、宣傳和其他行政措施,令市民更清楚自己的權利,以及為所有人爭取平等機會,而不論他/她們的性別、婚姻狀況、是否懷孕、殘疾、家庭崗位、種族或性傾向。

     我們正全力支持青年事務委員會,促進和保障青年人的權益。


主要工作指標


新承諾

  1. 我們會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香港實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報告草擬本,由中央人民政府轉交聯合國。

  2. 我們會在一九九七年年內實施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而平等機會委員會會在一九九八年發出實務守則,協助僱主遵守條例。

  3. 我們會發出有助自我約朿的實務守則,作為消除種族和性傾向歧視的行政措施之一。

  4. 我們會:

    1. 通過加強教育和宣傳計劃,使市民更認識《基本法》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各種權利。這些計劃包括資助非政府組織舉辦活動,舉行全港巡迴展覽,製作多媒體教材及自學教材供不同年齡組別的青少年使用,加強通過傳媒進行的宣傳活動;以及
    2. 推行一連串活動,進一步推廣我們的公民教育計劃,以提高公眾對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意識;加強市民對香港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歸屬感;並鼓勵他們在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中行使投票權。
  5. 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我們會參與青年事務委員會就《青年約章》實施情況進行的第二次兩年一度檢討。



B. 資訊政策


目的

    本局致力:


現況概要

     本局致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持一個適當的環境,讓新聞界可以在最少的規管下自由而活躍地工作。我們檢討了香港法例,取消限制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不合理條文。

     為增加公眾查閱政府資料的機會,我們在一九九五年三月制定《公開資料守則》,並在 一九九六年把守則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整個政府。我們已著手協助各決策局和部門在互聯網上設立網頁,並鼓勵它們更有效地使用互聯網服務,以便向公眾提供資料和徵詢公眾意見。


主要工作指標

     促進新聞自由方面的進展,可由帶有不合理條文的條例和附屬法例數目減少顯示。在這方面,有 20 條法例中的 40 項條文已予修訂或廢除。

     獲受理的查閱資料次數,以及瀏覽各決策局和部門互聯網網頁的次數,均顯示了我們在落實《公開資料守則》方面的進展。政府網頁(網頁名稱:政府資訊中心)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設立。計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獲受理的查閱資料要求共有 2 704 項,瀏覽政府資訊中心主網頁的次數共 1 011 740 次。

     已設立網頁的決策局和部門數目,則顯示了通過互聯網增加查閱政府資料機會這方面的進展。目前已有 65 個決策局和部門 (75%) 提供網上資訊服務。


新承諾

  1. 我們的目標是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所有決策局和部門均在互聯網上設立網頁。我們會提高網頁的質素,為使用人士提供更方便的網上 服務。



C. 地區和社區關係


目的

     本局致力確保:


現況概要

地方行政

     我們建議並協助各決策局和各部門,就全港及地區事務諮詢臨時區議會或其他地區組織。這樣,我們可以確保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顧及公眾對重大事項的意見。

     我們會協助進行與立法會、兩個市政局和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選舉事宜。

社區建設

     我們與地方的市民和社區組織,保持一個廣泛的聯絡網。我們進行定期探訪並舉辦社區活動,從而協助促進市民對政府政策的認識。此外,我們鼓勵市民參與各類旨在推廣社區福利的活動及滅罪運動。

     我們與決策局、部門和服務機構聯絡,確定新來港定居人士的問題和需要,以及實施令新來港定居人士融入社會的措施。我們已為新來港定居人士編製一本服務手冊,介紹他們可享用的各項服務。

大廈管理

     我們協助居民成立互助委員會和業主立案法團,以改善大廈管理,並作為居民參加社區活動的中心點。

     市民已日漸認識到有效的大廈管理的重要性,私人多層大廈如果管理得宜,可使安全及維修水準得以改善。我們已制定一套措施,目的是提供更好的服務和更詳盡的資料,協助大廈業主和居民管理大廈、成立更多業主立案法團,以及在大廈保養方面作出改善。

消防及樓宇安全

     當局通過法定的發牌制度,對酒店、賓館、會社和床位寓所執行消防及樓宇安全規定。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開始,所有受《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規管的會社,均須領有合格證明書。同時,我們正逐步實施酒店和賓館的發牌制度。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所有酒店和賓館必須完全符合規定的消防及樓宇安全標準,才會獲准經營。法定的床位寓所牌照制度,也訂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開始全面實施。

地區環境

     我們會推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小型工程)計劃,改善地區環境。我們也會繼續在各區進行更多小型環境改善工程。


主要工作指標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新承諾

     在一九九八年:

  1. 我們會設立首個大廈管理資源中心,為私人大廈業主、住戶和管理組織提供有關大廈管理的資料、服務和專業意見,協助他們改善大廈管理、安全和維修的水平。中心也會就業主立案法團的組成和運作提供意見。

  2. 我們會繼續物色合適地點興建單身人士宿舍,逐步為 2 000 名床位住客提供居所。首批可供 800 名床位住客入住的宿舍,將於一九九八年年底前落成。

  3. 我們會設法把合資格的永久居民登記為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的選民,並鼓勵所有已登記的選民在選舉中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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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二十一世紀

     我們在二十一世紀的長遠目標,是使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然是一個和諧的社會,市民可以在安全、融洽和互助的環境下繼續安居樂業,人人都認識和尊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並且履行公民的義務。我們會加強市民對香港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歸屬感,並鼓勵市民為社區謀福利。我們也會大力推行現有的反歧視法例和公民教育,力求人人機會均等。我們承諾會維持一個適當的環境,確保新聞界能享有《基本法》所規定的言論和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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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第二十九條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條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三條

     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

第三十四條

     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

     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七條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第四十條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

     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


第五節: 區域組織

第九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第九十八條

     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第五章: 經濟


第二節: 土地契約

第一百二十二條

     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第六章: 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

     ......

第一百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對教育、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康樂、體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機構的資助政策。原在香港各資助機構任職的人員均可根據原有制度繼續受聘。


附注

     此外,所有局或部門、律政司、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的行政署共同有責任實施以下條文:

第十一條(第一段)、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段)、 第六十二條(一)及(二)、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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