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

公職人員宣誓

19.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11月7日通過有關第104條的解釋(《解釋》),說明該條規定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宣誓是該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香港國安法》第35條對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即時喪失參選資格或職務也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月11日通過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明確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為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並參照相關的本地法庭判決,特區政府將在今年內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的法定程序。

20. 根據《基本法》第99條,公務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特區政府已明確,所有由今年7月1日起入職的公務員須經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至於其他現職公務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稍後會公布具體落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