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零年施政報告

行政和立法關係

114.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職權包括制定法律、聽取施政報告和進 行辯論、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在先前一百多 年的殖民統治期間,香港實行一套由上而下的委任制度,行政與立法本 是高度一致的。後來立法局引入選舉議席,政治環境出現明顯變化。根 據《基本法》建立的體制,特區的行政和立法機關,既相互制衡,又相 互配合。所以,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不同的意見,甚至有時關係緊 張,實不足為奇,這是分權制衡的政治體制中的必然現象。

115.行政和立法機關在相互制衡的同時,也應相互配合。我深信行政與立法 之間應可創造更大的合作空間,我願意與議員們一起為此努力。

116.政府官員現時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會透過不同形式,與立法會議員討 論有關構思和建議。例如,政府提出條例草案後,透過立法會的條例草 案委員會制度,與議員們商討有關草案的政策理念及具體條文,通過這 渠道凝聚意見和達致共識。經驗證明,這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我們將循 這個方向與新一屆立法會商議,研究如何加強現有的溝通機制,好讓行 政機關充分掌握立法會議員的立場和意見,使制定的政策和草擬的法案 能夠得到支持。我希望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內,政府與立法會能本着衷 誠合作,互諒互讓的精神,尋求解決問題,共同推動香港各方面的發 展。

[往下頁]



 
主頁
目錄
English
政府資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