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局


在過往一年,我們致力落實 51 項承諾,在這些承諾中:

現按每個主要工作範疇詳細報告如下:


銀行業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6 至 97 年度就「聰明卡」制訂法律架構,藉以保障持卡人,並確保零售支付系統健全。 我們在 1997 年 5 月就「聰明卡」訂立法律架構;並就多用途儲值卡的發卡公司的資格認可事宜發出指引。
1996 2. 在 1997 年年初實施一套《銀行營運守則》,藉以提高銀行服務的水平和增加其透明度。 我們在 1997 年 7 月實施《銀行營運守則》。
1996 3. 在 1997 年訂立匯報制度,由認可機構就市場風險提交報告,以加強本港銀行業的監管架構。 我們在 1996 年 12 月實施該匯報架構。
1996 4. 在 1996 年制訂貨幣經紀規管架構,以確保有一個妥善和有效率的銀行同業外匯及存款市場。 我們在 1997 年 5 月訂立貨幣經紀規管架構。
1995 5. 在 1995 至 96 年度內,簡化和綜合整理《銀行業條例》的條文。 我們制定了《1997 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綜合整理《銀行業條例》的罰則及上訴條文,並由 1997 年 5 月起生效。
1995 6. 在 1996 年年底前,設立一套以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為基礎的銀行同業支付系統。 我們在 1996 年 12 月設立了一套完全符合國際標準以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為基礎的銀行同業支付系統。
1995 7. 在 1996 年內檢討認可機構的三級制。 我們已完成檢討認可機構三級制的工作。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8. 在 1997 年成立按揭證券公司,以促進銀行業及金融的穩定和第二按揭市場的發展。該公司初期會由政府通過外匯基金擁有。 我們在 1997 年 3 月成立了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我們現正為該公司設立各種運作系統,以期於 1997 年第四季開始投入服務。
1996 9. 改善香港金融管理局與認可機構的溝通,包括在 1997 年採用電子網絡呈交審慎監管報表。 我們已完成以電子網絡呈交報表這個系統的可行性研究和有關的系統設計,希望在 1997 年年底前實施該系統。
1995 10. 檢討資本充足架構,把其涵蓋範圍擴至認可機構因金融市場波動而承擔的風險。 我們已修訂《銀行業條例》附表七,把認可機構因金融市場波動而承擔的風險,包括在資本充足架構內。新的資本充足架構將會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建議,在 1997 年年底前實施。有關計算市場風險資本比率的政策指引,亦會在 1997 年年底前發給各認可機構。
持續的項目
1996 11. 在 1997 年聘用外間核數師,更經常地審查認可機構的內部管制制度,以加強銀行業的監管架構。 我們已委託核數師完成了 18 份內部管制報告。



證券、期貨及債務市場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7 年繼續鼓勵債務市場的發展,方法是在市場情況有利時,發行十年外匯基金債券,把港元債務的基準收益率曲線進一步 延長。 我們在 1996 年 10 月發行首批十年外匯基金債券。
1996 2. 在 1997 年繼續鼓勵債務市場的發展,方法是在以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為基礎的銀行同業支付系統設立後,債務證券可在交收時即時結算。 我們在 1996 年 12 月推出債務證券即時貨銀兩訖系統。
1996 3. 在 1997 年鼓勵香港期貨交易所與信譽昭著的國際交易所建立聯繫,以便香港引入新的金融產品。 1997 年 4 月,香港期貨交易所與費城證券交易所建立聯繫,以便費城證券交易所的貨幣期權合約可在亞洲交易時間內,在香港進行買賣;又於 1997 年 6 月,與紐約商品交易所建立聯繫,以便可在本港進行該交易所的石油和其他商品的期貨合約買賣。
1995 4. 繼續鼓勵債務市場的發展,方法包括:
       
  • 促進投資者、債務工具發行者,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例如信貸評級機構─對香港金融制度的了解;以及
我們定期編製和公布香港債務市場活動的統計數字。
  • 與機場管理局商討發行定息港元債務票據。
我們已就票據發行計劃擬定有關的法律文件。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5. 在 1997 年鼓勵香港中央結算公司改善其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服務,以期加強保障投資者。 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在 1997 年 1 月發出諮詢文件,就投資者參與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一事,徵詢公眾意見。該公司現根據收到的市民意見,擬訂一套實施計劃,並定於 1998 年第二季設立首批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投資者帳戶。
1996 6. 在 1997 年實施證券借貸計劃,改善債務工具結算服務的效率和加強債務市場的資金流動情況,從而進一步加強香港金融管理局所管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服務。 我們已就證券借貸計劃的架構,徵詢市場參與者的意見。香港資本市場協會和機構投資者均支持上述架構。我們現正草擬有關的法律文件和發展有關軟件。
尚要檢討的項目
1995 7. 綜合整理所有與證券及期貨有關的條例,消除條例之間不一致的地方,以及改善監管架構。為此,我們會在 1996 年發表白紙條例草案,諮詢公眾意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 已發出草擬的條例草案,並分別於 1996 年 4 月和 12 月發出兩份諮詢文件。鑑於該條例草案內提到多項基本政策問題,而公眾亦對條例草案提出不同的意見,政府當局與證監會現正研究該條例草案中一些新規定,特別是較具爭議性的問題。
持續的項目
1996 8. 在 1997 年鼓勵香港聯合交易所發展新產品及設施。 在 1997 年 4 月推出兩項新產品,即區內衍生認股權證和區內可換股債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買賣。



保險公司、職業退休計劃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7 年尋找方法,促進本港專屬自保保險業(即大公司的自保)的發展,為跨國企業提供更多元化的保險選擇及更佳的風險管理工具。舉例來說,我們會考慮在確保審慎監管的情況下放寬規管限制,以鼓勵專屬自保保險業的發展。 已釐訂促進專屬自保保險業發展的措施,包括規管寬免。給予專屬自保保險公司規管寬免的條例草案已於 1997 年 5 月制定。
1996 2. 在 1997 年制訂法例,確認父母對子女的生命擁有可保利益。 已於 1997 年 5 月制定條例草案,確認父母對子女的生命擁有可保利益。
1996 3. 在 1997 年對人壽保險公司財政健全程度作專業評估提供法律依據。 已於 1997 年 5 月制定條例草案,旨在授權保險業監督訂立規例,以訂明委任精算師在評估人壽保險公司財政健全程度時須遵從的專業標準。有關規例將於短期內制定。
1996 4. 在 1997 年檢討本港保險業的認可準則。 檢討已完成,經修訂的認可準則已於 1996 年 10 月發出。
1995 5. 與退休計劃管理業保持聯絡,以檢討我們對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監察。 就監察註冊界定利益計劃擬備精算師證明書的有關規則,已於 1997 年1 月在憲報刊登。這些規則已於 1997 年 4 月生效。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6. 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並在 1997 年內就可能採取的發展措施諮詢業內代表的意見。 已成立由保險業知名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該小組認為必須透過稅務、教育和培訓,以及海外宣傳,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們正與有關部門、業內團體和專上教育院校緊密合作,爭取他們的支持,以落實各項推廣措施。
1996 7. 在 1997 年考慮把保險業監督轉為獨立的監管機構。 已完成一項報告,研究成立獨立的保險業監督的利弊,以及其運作 模式,現正考慮有關報告,並將於 1998 年就此事作出決定。
進度較預期慢的項目
1996 8. 在 1997 年就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舉辦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 由於強制性公積金的立法程序未能在 1997 年 6 月前完成,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將因應立法過程的進度,延遲至 1997 年年底/1998 年年初推行。
1995 9. 在 1997 年第二季檢討成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情況,並打算在 1997 年完成強制性公積金法例的立法工作。 上屆立法局在 1997 年 6 月沒有足夠時間討論強制性公積金法例草擬本。我們計劃在 1997 至 98 年度會期內完成有關的立法工作,並將在 1997 年年底檢討成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時間。



商業環境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6 至 97 年度提出法例修訂,以糾正處理公司清盤的架構有欠妥善之處,以及利便外發強制破產案的工作。 立法局已於 1997 年 1 月及 1997 年 5 月分別通過《1997 年公司(修訂)條例》及《1997 年公司(清盤)(修訂)(第 2 號)規則》。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2. 參照法律改革委員會在 1997 年完成的檢討,按最新情況修訂根據《公司條例》處理公司清盤的法定架構。 檢討已經完成,諮詢文件正在擬備中,稍後會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無力償債問題小組委員會發出。
1996 3. 在 1996 年檢討和按最新情況修訂《破產案實務手冊》,以改善破產案中產業的管理,並改善內部文件和非法定表格的設計,令使用者更感方便。 我們已修訂多款非法定表格,使更為易於使用。按最新情況修訂《破產案實務手冊》的工作亦已展開。
1996 4. 把所有公司表格改為中英對照,方便客戶使用。改善主要表格的工作會在 1996 年年底前完成。 改善主要表格的工作已在 1996 年完成,其中 11 款中英對照的表格,在《1997 年公司(修訂)條例》實施後,由 97 年 2 月 10 日起推出使用。我們現正改善其餘較不常用的表格,工作預期可在 1997 年年底前完成。
1996 5. 在 1997 年鼓勵更多公司參與強制破產案的外發計劃,並致力擴展該計劃,吸引更多具備適當資格和經驗的破產管理從業員參與該計劃。 把資產少於 20 萬元的破產案外發的試驗計劃已經展開。已有更多合資格的破產管理從業員申請承辦外發工作。
1994 6. 在 1996 年內,完成對《受託人條例》的檢討工作。 我們在 1996 年 12 月完成檢討工作,並已就檢討報告提出的建議,諮詢有關組織和專業團體的意見。
1994 7. 在未來 2 至 3 年 (1994 至1997 年) 間,全面檢討《公司條例》。 檢討工作已經完成,顧問報告亦已在 1997 年 5 月發表,徵詢公眾意見。
尚要檢討的項目
1995 8. 在立法局 1995 至 96 年度會期內制訂法例,在核數師舉報其身為上市公司的客戶涉嫌有違法行為時,提供法定豁免保障。 條例草案已提交前立法局,但條例草案委員會未能組成。我們將會考慮參照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提出的意見,再次提交條例草案,以及是否需要再諮詢有關的專業團體及機構。
進度較預期慢的項目
1996 9. 在 1996 至 97 年度制訂法例,方便管理有財政問題的公司。 條例草案擬稿大致完成。我們正展開工作,以消除條例草案建議的公司拯救程序與其他現行法例不一致的地方。
1996 10. 在 1996 至 97 年度修訂《破產條例》的規則,以簡化處理破產案的辦事程序。 附屬法例在 1997 年 5 月提交上屆立法局,但應議員要求撤回。我們希望盡快再度把附屬法例提交臨時立法會。
持續的項目
1996 11. 在 1997 年擴充公司註冊處的電腦資料庫,目標是在 1998 年讓市民通過聯網電腦查閱關於公司的重要資料。

轉換數據和擴充資料庫的工作正在進行。

設立聯網電腦查閱系統的可行性研究已經展開,以期在 1998 年設立該系統。




經濟分析和統計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1. 根據 1996 年中期人口統計,修訂 1997 年的人口及其他有關預測。 人口預測及其他有關項目已在 1997 年 9 月底完成。
持續的項目
1996 2. 在 1996 年 9 月,就編製本港的國際收支平衡統計數字開展調查研究,以協助進行宏觀經濟分析。 國際收支平衡統計系統可收集供經濟分析用的數據。我們現正為設立該系統進行準備工作,更會諮詢若干選定的本地公司和機構,以確定選用哪種統計方法。
1996 3. 在 1997 至 98 年度提供更多服務貿易方面的統計資料,以支援服務行業的推廣工作。 以 1995 年為參考年而編訂更精確的服務貿易統計資料的計劃已經完成。 1996 年的同類工作亦進展順利。
1996 4. 在 1997 年加強在互聯網發放資料的工作,使市民更易取得政府統計數字。 政府統計處主頁的中文版已在 1996 年 11 月上網。我們正增設一項設施,讓市民可從該主頁下載統計資料。今後該主頁會列出更多政府統計數字。



過渡期的準備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如果 1996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則在 1996 年年底前,所有遞交公司註冊處的文件及報表,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寫。 1996 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在 1997 年 1 月 8 日制定,在 1997 年 2 月 10 日正式生效。現在所有遞交公司註冊處的文件及報表,均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
1995 2. 籌備 1997 年在香港舉行的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周年會議。 我們在 1997 年 9 月成功舉辦該周年會議。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5 3. 計劃為中港兩地的支付系統建立聯繫,處理兩地不斷增加的金融交易。 待人民幣的支付系統轉為即時支付結算系統(預期在 1999 年落實)後,我們會與內地繼續商討建立該聯繫的技術問題。
持續的項目
1996 4. 在 1997 年年初發出有關銀行監管指引及申報資料指9示的中文譯本。 我們已把《貸款等級分類制度》和《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等主要監管指引翻譯成中文,並發出中英對照的資料申報表格供認可機構使用。我們現正為資料申報表格填寫指引的中譯本定稿。
1995 5. 在跨越中港兩地的銀行發牌事務上,進一步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的聯絡。 我們已與中國人民銀行達成協定,每年舉行兩次雙邊會議,商談有關銀行監管的事宜。我們已完成對 4 家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的審核,中國人民銀行亦對1家內地銀行在香港的業務進行了審核。我們會透過舉辦研討會及調派內地人員來港,繼續為中國人民銀行人員提供培訓。
1995 6. 加強與海外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的雙邊和多邊接觸。 我們與區內的中央銀行舉行了多次雙邊會議。我們在 1996 年 9 月成為國際結算銀行成員。我們積極參與巴塞爾委員會的會議,協助該委員會草擬《有效的銀行監管主要原則》。我們是東亞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屬下銀行業監管研究小組的主席,並會在促進區內中央銀行合作方面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6 年年底探討香港金融科技基礎設施目前的發展,包括使用保安嚴密的網絡進行金融交易。 我們已完成有關香港金融科技基礎設施的評估工作。下一項工作是委託顧問公司,研究如何加強有關的基礎設施。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2. 推廣「亞洲結算系統」(Asia Clear)的概念,即設立東亞區和大洋洲內各類債務結算系統間的區內聯繫網絡。 我們正與區內若干中央銀行商討,建立雙邊證券結算聯繫。到目前為止,我們與澳洲儲備銀行已原則上達成協議,讓金管局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組與澳洲儲備銀行的訊息及過戶系統建立雙邊聯繫。我們亦正與新西蘭儲備銀行及中國人民銀行商討建立同類的聯繫。



工作進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