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在過往一年,我們致力落實 20 項承諾,在這些承諾中:

現按每個主要工作範疇詳細報告如下:


法律服務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6 至 97 年度,繼續訓練檢察官和法庭檢控主任適當地引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訂立的新程序,幫助要在刑事訴訟中作供但易受傷害的證人。 一個由 12 人組成的小組,已在 1996 年 1 月成立,負責處理涉及易受傷害證人的意見和訴訟。小組成員曾參加這方面的研討會和訓練 課程。
1996 2. 除了《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所包括的改革之外,繼續敦促法律界兩個分系實施《香港的法律服務報告書》提議的其他改 革。 過去一年,政府當局曾鼓勵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推行若干改革,已推行的改革包括律師就他們的委託人戶口所存款項支付利息;放寬有關律師刊登廣告的限制;以及向市民宣傳更多關於法律服務的資料。
1996 3. 在 1996 年 10 月發表《受害者約章》 。 《受害者約章》已在 1996 年 10 月發表。計至 1997 年 9 月,一共向公眾派發了 26 萬份。
1995 4. 在未來的 12 個月(計至 1996 年10 月),法律改革委員會將發表「欺詐行為」、「民事訴訟中的傳聞證據」和「拯救企業」(「無力償債」研究課題第二部分)的最後報告書,以及發表「境外住宅物業」(「售樓說明」研究課題第二部分)的諮詢文件。 所有報告書已經發表。
1995 5. 在 1996 至 97 年度,增加法律政策科的人手,以便更有效率地協助律政司處理憲制及法律政策方面的事務。 設立新的立法會事務組的建議,已經取消。基本法組已在 1997 年 4月成立,設有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負責就有關《基本法》及憲法的事宜提供意見。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6. 在 1997 至 98 年度,把香港法例編注入互聯網,方便本港市民和世界各地人士查閱。 在 1997 年 11 月把香港法例編注入互聯網的工作,現正進行。
1996 7. 在 1997 至 98 年度,研究如何在法律方面加強支援擴充後的內幕交易審裁處。 在過去的一年,我們調派及委聘律師,為審裁處提供法律支援。然而,我們認為可以進一步改善我們的服務。我們已决定,設立一個專責職位會有助加強對審裁處的法律支援;我們會在短期內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所需撥款。
進度較預期慢的項目
1996 8. 在未來的 12 個月,法律改革委員會將發表兩份關於「監察和截取通訊活動」(「私隱權」研究課題第二部分)和「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研究課題第二部分)的報告書,以及發表兩份關於「欠妥或欠安全產品的民事責任」和「公司清盤條文」(「無力償債」研究課題第三部分)的諮詢文件。 由於備受公眾關注,政府決定就截取通訊所引起的有關事項個別發表報告書。「截取通訊活動」報告書已經發表,而關於監察通訊活動的報告書,則在 1998 年年初發表。私隱權小組委員會決定,監察通訊活動報告書的內容,應擴大至包括下列各方面的建議:干擾通訊、傳媒與私隱,以及侵犯私隱權的民事補償措施。因此,監察通訊活動報告書的完成日期要押後。

「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報告書已經在 1997 年 9 月發表。

「欠安全產品的民事責任」諮詢文件已經在 1997 年 2 月發表。

「公司清盤條文」諮詢文件相信未能在 1997 年 12 月之前發表。擬就初步建議的工作,已踏入最後階段,但有關討論較預期熱烈且需時。

1995 9. 在 1996 至 97 年度,在國際法律科內設立司法互助組,處理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刑事及民事個案要求法律協助的請求。 再次向立法機關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增設所需首長級職位的建議一事,已延至 1997 年 11 月進行。
持續的項目
1996 10. 繼續與大律師公會商討有關接納外地法律專業人士為本港大律師的安排。 與大律師公會有關其建議的討論,正持續進行。



過渡期的準備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我們會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前,制定餘下的 16 條本地化條例。 已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達成協議的所有事項制定本地化條例。
1996 2.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擬備詳盡的建議,修訂所有香港條例(約 660 條),以符合《基本法》的條文。 除了在 1997 年 6 月刊登憲報的 18 條條例之外,已為所有條例擬備適應化的建議。這些條例會在擬備有關法律適應化法例的草擬指示時另行處理。
1996 3.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前把中國法律資料庫電腦化。 電腦化的中國法律資料庫已開始運作。
1995 4. 在 1996 至 97 年度,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把最少 200 條僅以英文制定的條例的中文本,頒布為真確本。 215 條僅以英文制定的條例的中文本,已在 1996 至 97 年度頒布為真確本。整個雙語法律計劃已經完成。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5 5. 加強法律草擬科的人手,使律政署能夠應付未來 3 年( 1995 至 1997 年)額外要進行的草擬工作。 計至 1997 年 9 月,我們已增設 4 個律師職位和 5 個支援人員職位。是否要開設1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一事,現正檢討中。
尚在檢討的項目
1994 6. 如果內地當局積極回應,在未來 3 年( 1994 至 1997 年)動用 1,050 萬元,為內地政府律師提供普通法方面的訓練。 這項建議最初在 1994 年年底提出。對於有關計劃應如何運作,意見仍相當分歧。我們會繼續與內地的有關當局商討這項建議。
持續的項目
1996 7. 作好一切準備,確保律政署發揮作用,在 1997 年 6 月 30 日後保留及維持本港的法治。推出一項為期 3 年的宣傳運動,以促進本地和國際人士對香港法治精神的認識,並提高香港作為法律服務中心的地位。宣傳運動包括:   
     
  • 製作一套關於香港法律制度的教育短片
我們製作了一套名為《逍遙法內》的 16 分鐘教育短片,介紹本港的法律制度。短片備有英語、粵語和普通話版本,已在 1996 年年底分派給所有中學。
     
  • 製作闡釋主要法律概念的電視劇節目,例如假定無罪的概念;
一套有 10 集,每集半小時的電視劇節目,已由 1997 年 3 月開始,每星期一次在電視的黃金時段內播放,介紹主要的法律概念。該節目由 1997 年 7 月中起,在另一個電視台重播。
     
  • 協助籌辦為學校而設的教育計劃;以及
本司律師曾全力協助律師會為該會的法律周籌備及推行各項教育計劃。
     
  • 安排海外演講。
本司高級人員曾向海外人士演講 35 次,介紹本港 1997 年前後的法律制度及法治。
1996 8.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基本法》由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在香港特區順利實施。   
     
  • 為法律政策科提供額外資源,以便向各決策科和部門提供有關《基本法》和憲法事宜的意見。
1997 年 4 月,律政署新成立一個基本法組,專責向各決策科和部門提供有關《基本法》和憲法事宜的意見。我們開設了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的編制以外職位,掌管基本法組,任期 3 年,由 1997 年 3 月開始。
     
  • 舉辦講座和研討會,以及出版小冊子和製作錄影帶,以加深公務員對《基本法》的認識。
過去 12 個月,我們為公務員舉辦了 17 個《基本法》講座,並編製了一本公務員《基本法》自學小冊子。
1996 9. 在內地舉辦講座和研討會,加深內地人士對香港法律的理解。對象主要是官員、法官和學者。 我們曾與內地有關當局討論在內地舉行模擬審訊,示範如何根據普通法進行訴訟。過去 12 個月,我們接待了超過 42 個來自內地的訪問團,並向他們介紹本港的法律制度和律政司的工作。
1996 10. 通過為政府律師開辦的中文訟辯訓練班,聯同香港訟辯學會進一步發展雙語訴訟的工作。 我們正跟香港訟辯學會緊密合作,為政府律師舉辦中文訟辯訓練班。過去 12 個月,我們一共舉辦了超過 20 個工作坊、講座及研討會。



工作進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