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


在過往一年,我們致力落實 41 項承諾,在這些承諾中:

現按每個主要工作範疇詳細報告如下:


維持治安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進一步推動禁毒運動。因此,我們會改善法律架構,加強我們打擊毒禍的實力。在 1996 至 97 年度,我們會修訂《危險藥物條例》,對利用青少年販毒圖利的成年人,施以更重的刑罰。 《1997 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已於 1997 年 3 月 19 日獲立法局通過,法例於同年 3 月 27 日生效。
1996 2. 進一步推動禁毒運動。因此,我們會加強執法行動。香港海關會在 1996 至 97 年度增添 22 名人員,成立調查及情報小組,對可製成危險藥物的化學品,加強執行發牌制度。 為加強人手,化學品管制課屬下的調查及情報小組已於 1996 年 11 月增設 22 個職位。職員正分期履任。
1996 3. 進一步推動禁毒運動。因此,我們會加強執法行動。衛生署會增加巡查藥房的次數。 我們已增設 10 個藥劑師職位,增加巡查藥房的次數。
1996 4. 進一步推動禁毒運動。因此,我們會加強禁毒教育、宣傳、治療和康復服務,從而減低毒品需求。我們會協助教育署在 1997 年 2 月在香港主辦學校藥物教育國際 會議。 學校藥物教育國際會議已於 1997 年 2 月 18 至 19 日假香港科學館舉行,共有 250 人參加。
1996 5. 在 1997 年內,把羅湖的舊越南難民營改為一所約有 200 個收容額的低度設防監獄。 改建工作如期完竣。新的羅湖懲教所已於 1997 年 8 月啟用。
1996 6. 在 1996 至 97 年度提交法案,使目前僅屬諮詢性質的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成為法定組織,確保我們的覆檢及縮減刑期制度能夠公平而獨立地運作。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已於 1997 年 6 月 30 日生效,法定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隨後成立。
1996 7. 在 1997 年年中,評估香港城市大學一項研究的結果。該項研究旨在衡量現有各項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的成效,並探討如何可以改善下列計劃:

  • 懲教署在其羈留中心、教導所和監獄推行的計劃;以及
  • 社會福利署在其感化、羈留所、社區支援及善後輔導服務方面推行的計劃。
研究已經完成,報告書亦已於 1997 年 8 月公布並派發給對這問題有興趣的人士。
1996 8. 在 1997 年年初,審議香港中文大學一項有關童黨及離家出走青少年的研究結果。該項研究旨在探討改善邊緣青少年服務的方法。 研究已經完成,報告書亦已於 1997 年 8 月公布並派發給對這問題有興趣的人士。根據研究的建議,我們會在 1997 年 10 月設立兩支青少年流動工作隊,為夜間在外流連的青少年提供協助,這項計劃將試辦兩年。
1995 9. 把芝 灣羈留中心(下營)改為女戒毒所,增加 250 個收容額,從而紓緩監獄的擠逼情況。 改建工程已經完成,新的芝 灣戒毒所於 1996 年 12 月投入服務。
1995 10. 在未來一年,全面實施在 1995 年 6 月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繼續協助釋囚重新融入社會。 監管釋囚委員會已於 1996 年 12 月開始運作。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11. 在 1996 至 97 年度,採取以下措施,增加投訴警方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 按照一項獨立檢討所提出的建議,簡化程序、加強宣傳,並為投訴警察課的人員提供更多訓練;以及
  • 按照一項比較海外投訴警察制度的研究所提出的建議,加強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及覆檢功能、就答覆投訴的時限訂下服務承諾,以及向投訴人提供更多有關其投訴的資料。
在進行獨立檢討及比較海外多個投訴警察制度後所提出的 48 項建議中, 37 項已於 1997 年 9 月底之前實施。
1996 12. 在 1998 年內,完成赤柱監獄第一期重建工程,增加 200 個收容額。第二期工程在 1999 年年底完成後,會再增加 500 個收容額。 第一和第二期的重建工程現正如期進行。
1996 13. 策劃重建大欖懲教所,增加 260 個收容額。 這項建議目前已列入工務計劃內 進行。
1996 14. 物色地點建設新懲教機構,增設最多達 3 000 個的收容額,並在 1997 年年初決定未來路向。 已在大嶼山北部物色合適地點,並已徵詢荃灣和離島區議會的意見。這項建議目前正按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程序進行。
1996 15. 進一步改善懲教機構的管理,紓緩員工壓力。 改善人手調配的研究現正進行。
尚要檢討的項目
1996 16. 在 1996 至 97 年度,通過《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增加投訴警方制度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在 1996 年 6 月政府當局收回條例草案,原因是有一些不能接受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獲得通過,而這些修訂會嚴重破壞投訴警方制度的有效運作。政府當局會研究應否重新提交條例草案,以及在甚麼時候和以哪種形式提交。
1995 17. 重組警隊的高層指揮架構,更準確地反映警隊現在和將來的職責。 政府當局正研究使警隊現有高層指揮架構正規化的議案,以便重新提交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審議。
竭力趕上預期進度的項目
1995 18. 為減低毒品需求增撥資源,以便為濫用鴉片類藥物的青少年增設兩所住院戒毒中心。 兩所增設的住院戒毒中心中,一所的裝修工程已經開展,另一所亦已物色到永久院址。
持續的項目
1996 19. 在 1997 年內,加強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因此,我們會通過服務質素計劃推廣以客為本的服務文化。服務質素計劃包括在報案室及其他與市民接觸的地方,提供更完善的設施和簡化程序。 一項獨立的警隊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已在 1997 年 3/4 月進行。指揮官現正研究調查結果,並會在各單位採取改善措施,解決調查中所提出的問題。

當局會於 1997 年 9 月委任一名全職合約顧問,與警隊共同研究服務質素事宜。顧問的主要工作,是為一個試點警署內的報案室和其他與市民接觸的地方制定最佳的運作方式。警方並成立督導小組監察是項計劃。經選定的最佳運作方式會於 1998 年稍後時間為警隊的所有單位採用。

1996 20. 在 1997 年內,加強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因此,我們會訂定和公布警隊本身的明確機構目標。 警隊已在 1996 年 12 月 7 日公布其抱負、目標和價值觀,其後推行「活出價值」計劃,警隊的 39 000 名成員中,每一名都會參加一個以機構價值觀為主題的研討會。
1996 21. 在 1997 年內,加強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因此,我們會制定及實施一項警隊反貪污策略,包括公布專業守則、在警隊中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強肅貪倡廉的教育,以及加強與廉政公署的聯繫。. 當局成立了一個督導委員會,成員包括各級別的高級警務人員和廉政公署代表,目的是確定警方有哪些工作存在或會帶來貪污機會,然後謀求對策。

警隊已制定操守和專業行為大綱作為專業守則,並納入其抱負、目標和價值觀內。通過警隊的反貪污策略和「活出價值」計劃,專業道德和共同價值觀得以提倡。




管制出入境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6 年年底前,完成處理所有歸化為英國屬土公民的申請,並在 1997 年 3 月底前,向大部分原屬英國屬土公民的申請人簽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人民入境事務處會在 1997 年 4 月,把簽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工作,移交英國駐港商務專員公署。 所有歸化申請已完成處理。人民入境事務處已在 1997 年 4 月,把簽發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工作移交英國駐港商務專員公署(即現在的英國駐港總領事館)。
1996 2. 完成一切所需安排,確保如期在 1997 年 7 月簽發特區護照。到時,我們應已完成以下工作:

  • 研製一套簽發特區護照的電腦系統;
  • 決定評審申請資格的程序;
  • 設計和印備有關的申請表格;以及
  • 作出適當安排,保障特區護照的收發。
有關簽發特區護照的準備工作,已於 1997 年 6 月完成。入境事務處由 1997 年 7 月 3 日開始簽發特區護照。
1995 3. 加強執法行動,打擊非法僱用勞工。因此,我們會考慮規定所有合約勞工,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在約滿離開香港的時候,把身分證交回人民入境事務處註銷。 我們已於 1997 年 9 月 30 日擬就修訂《人事登記規例》的建議,授權登記主任在合約勞工離開香港或更換 W 字頭身分證的時候,收回他們的身分證。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6 4. 在 1997 至 98 年度,研究加快旅客出入境檢查程序的措施。因此,我們會把提高效率的顧問研究伸延至機場以外的其他出入境管 制站。 有關港口出入境管制站的顧問研究,已於 1997 年 9 月 1 日開展。
1996 5. 在 1997 至 98 年度,研究加快旅客出入境檢查程序的措施。因此,我們會探討向經常旅遊的人士簽發旅遊通行證的可行性。 有關研究已經完成,我們計劃在 1998 年,實施一項旅遊通行證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旅遊咭試驗計劃。
1996 6. 研究如何提高赤 角機場為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的能力,並提供充裕人手,應付新機場啟用後增加的旅客數量。 1997 至 98 年度財政預算案已預留撥款,增添 178 名職員。
盡快遣返所有越南船民。
1994 7. 盡快遣返所有越南船民。 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後,再有 10 089 名越南船民和 1 597 名越南非法入境者被遣返。截至 1997 年 8 月 31 日,滯港的越南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有 1 801 人。我們承諾盡快把他們遣返越南。



消防與救援服務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在 1997 至 98 年度,聯同機場管理局為赤 角新機場推展一流的消防和救援服務。 為新機場的建築物和設施提供服務的新消防局已經落成,並已開設職位就航空事故所需消防和救援服務提供培訓。
1996 2. 在 1997 至 98 年度,加強舊式商業樓宇的防火設施。因此,我們會實施《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草案》的條文,規定這些樓宇須改良其消防裝置。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已在 1997 年 5 月開始實施。
1996 3. 在 1997 年年中,在東涌開設一所新消防局,改善該區的服務。 位於東涌的新消防局已在 1997 年 5 月啟用。
1996 4. 根據八仙嶺山火調查結果,確保日後在偏遠地區的緊急救援工作,協調更妥善。 根據山火調查結果提出的建議,已開始實施。
1996 5. 在 1997 至 98 年度,確保香港的航空保安標準能夠媲美其他世界級機場。因此,我們會實施航空保安計劃,為香港在履行國際航空保安責任方面提供明確的法律架構。 實施航空保安計劃,現已成為既定和持續進行的工作。
如期進行的項目
1995 6. 提高新市鎮的消防能力。因此,我們會為消防處增設 66 個職位,加強現有消防局的人手。 計至 1997 年 9 月底,我們已開設 58 個職位。其餘職位的招聘工作,現正進行。
1995 7. 為訂於 1996 至 97 年度啟用的兩間新消防局(其中一間附設救護車服務)合共開設 161 個職位。 計至 1997 年 9 月底,我們已開設 149 個職位。其餘職位的招聘工作,現正進行。



過渡期的準備

年份 承諾 目前情況
已完成的項目
1996 1. 與內地防務專家加強聯絡,讓他們熟習軍方在香港運作的環境,以便為政府與未來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軍的聯繫作出適當安排。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的先遣人員已在 1997 年 7 月 1 日前到訪各決策科和部門。
1996 2. 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員將來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承諾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法律架構,繼續與內地交流意見。 《駐軍法》已由 1997 年 7 月 1 日起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適用於香港特區。
1996 3. 確保根據 1994 年 6 月達成的軍事用地協議,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把 14 幅軍事用地和4個軍事重建項目移交中國人民解放軍。 該 14 幅軍事用地和4個軍事重建項目已在 1997 年 7 月 1 日正式移交駐軍。
1996 4. 徵求中央人民政府同意,把移交犯人的法律本地化,以及與主要國家商談新的雙邊協議,以便現行的移交安排在 1997 年後仍可 沿用。 《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已由 1997 年 6 月 6 日開始生效。我們已與美國簽訂新的雙邊協議。與其他主要國家商談新的雙邊協議,進展良好。
1996 5. 提出所需修訂,確保《人民入境條例》符合《基本法》。 《入境條例》已予修訂,以詳細反映《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1995 6. 與有關國家磋商訂立一系列跨越 1997 年的新雙邊協議,以及提交法案,使新協議得以盡快實施。 已與 8 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議,以及與 3 個國家簽訂刑事司法協助協議。與其他核准談判對象的磋商,現正進行。《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已獲立法局通過。



工作進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