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
獨立調查小組
34. 為達致以上目的,我會擴大現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2的職能以進行調查。委員會獨立於政府,已運作多年,了解公務員管理系統;其現有法定職能包括就公職服務事項(包括公務員紀律個案)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現時委員會的職務不涵蓋調查,擴大其職能以涵蓋調查,並可邀請專家或與被調查部門無關連的政府人員參與調查,既可確保有關調查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亦可確保調查效率,並達致第33(ii)段的四點要求。
35. 政府會按《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規例,付諸實行。
啟動機制
36. 當部門出現上述第33(ii)段的情況時,有關局長須向其所屬司長匯報,獲其同意後啟動第二級獨立調查機制;司長亦可主動指示相關局長啟動調查機制。
註2: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為法定機構,按《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成立,由一位主席及兩至八名委員組成,職能包括就公職服務和涉及公職人員的品行及紀律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