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

強化公務員評核機制

37. 政府部門的效能,建基於廣大公務員的整體表現。公正、如實地評核人員表現,既可鼓勵優秀公務員精益求精,亦能適當處理能力不足或行為有缺失的人員。因此,建立有效的評核機制,有助部門首長持續提升部門整體效能、提振優秀公務員士氣,並協助有待改進人員提升能力,同時公正處理少數行為不當的人員。

38. 公務員事務局須作出研究,建立更嚴謹的評核機制,更有效反映和區分人員的工作表現等級。

39. 各司局長除了根據現行機制,評核高級公務員(包括部門首長等)的工作表現外,亦須督導轄下高級公務員做好其下各層級人員的人事管理,包括評核、調配、晉升和紀律跟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