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报告

独立调查小组

34. 为达致以上目的,我会扩大现时「公务员敍用委员会」2的职能以进行调查。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已运作多年,了解公务员管理系统;其现有法定职能包括就公职服务事项(包括公务员纪律个案)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现时委员会的职务不涵盖调查,扩大其职能以涵盖调查,并可邀请专家或与被调查部门无关连的政府人员参与调查,既可确保有关调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可确保调查效率,并达致第33(ii)段的四点要求。

35. 政府会按《公务员敍用委员会条例》,以附属法例形式订立规例,付诸实行。

启动机制

36. 当部门出现上述第33(ii)段的情况时,有关局长须向其所属司长汇报,获其同意后启动第二级独立调查机制;司长亦可主动指示相关局长启动调查机制。

注2: 「公务员敍用委员会」为法定机构,按《公务员敍用委员会条例》成立,由一位主席及两至八名委员组成,职能包括就公职服务和涉及公职人员的品行及纪律的任何事项,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条例》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